住宿相關使用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1. 本賓館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應遵守本條款總則,本條款總則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法規(指法律法規或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的法律法規。)以下亦同)。)或一般既定習俗。
  2.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別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習俗,則即使有前款規定,仍以特別協議為準。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1. 申請本飯店住宿契約之人士(以下稱為「住宿申請人」),請向本飯店提供下列資訊。申請本飯店住宿契約者(以下稱為「住宿申請人」)請提供下列資訊給本飯店。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一般而言,根據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費用)。
    4. 酒店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項
  2.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此类要约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 3 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當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是,如果本賓館拒絕了申請,則不適用。
  2. 依照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契約時,必須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本飯店釐定的申請費用,該費用以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為限。
  3. 押金應首先分配給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出現適用第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押金應按照先罰款後賠償的順序分配,任何餘額應在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支付費用後退還。
  4. 如果第 2 款所述的押金未在酒店根據同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則住宿合同應停止生效。
    但是,只有當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日期時通知客人時,情況才會如此。

第 4 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規定

  1.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飯店仍可接受特別協議,在簽訂契約後,無需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用。
  2. 如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規定支付上述申請費的日期,則應視為酒店已遵守前款規定的特別約定。

第 4-2 條 請求配合設施的感染預防措施

根據《旅館業法》第 4-2 條第 1 款的規定,為防止特定傳染病的傳播,旅館可要求擬入住者進行必要的配合。

第 5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但是,本款並不表示本飯店可以在旅館法第5條所列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一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沒有房間時。
    3. 如果認為尋求住宿的人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
    4.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幫派分子、幫派成員、與幫派有關的組織或相關人士,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
    5. 當尋求住宿的人屬於幫派或與幫派成員控制其業務活動的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有關聯時。
    6. 當尋求住宿的人屬於一個法人實體或其他組織,或與該法人實體或其他組織有關聯,而屬於幫派成員類別的人是該法人實體或其他組織的董事。
    7. 如果尋求住宿的人多次對賓館的員工進行精神攻擊(大聲恐嚇、辱罵語氣、粗言穢語、威脅、誹謗、詆毀、侮辱等)。
    8. 如果尋求住宿者透過電話、電子郵件、面談或任何其他方式,連續數天或長時間重複向飯店員工提出相同要求,或有其他限制性行為(拒絕離開、坐下、禁閉)。
    9. 如果擬入住者多次對酒店員工發表歧視或性方面的言論,或進行其他人身攻擊(如拍攝照片或視頻、在社交網站/互聯網上發帖侵犯隱私或索要個人資訊等)。
    10. 當住宿者反覆要求本飯店員工提供不當服務時,例如:要求提供住宿費的不當折扣、不當慰撫金、不當房間升級、不當延遲退房、不當提前入住、未載明於契約的接送服務等,且該等要求相較於其他住宿者所獲得之服務屬過度之情形。
    11. 如果打算入住飯店的人再三要求飯店的員工不要將客人安排到他/她所住的房間的上方、下方或左側或右側的房間。
    12. 如果尋求住宿者一再要求飯店的員工只允許某些人為其服務,或不允許某些人為其服務。
    13. 當打算入住飯店的人以缺乏社交適度的方式(例如跪下來)一再要求飯店的員工道歉。
    14. 如尋求住宿者醉酒或行為極度反常,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不便,或因照顧該人而對飯店員工造成過重負擔等。
    15. 除第7號至第14號規定事項外,當住宿者向本飯店員工提出之要求,若其執行負擔過重且可能顯著妨礙對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住宿者依據《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16. 當認為尋求住宿者有明顯不潔的身體或衣物,並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不便時。
    17. 當尋求住宿者被明確認為無力支付時。
    18. 當打算過夜的人攜帶或企圖攜帶危險品、違禁品或其他可能對賓客造成不便的物品時。
    19. 當尋求住宿者為旅館法第 4-2(1)(ii)條所定義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20.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接待客人時。

第 5-2 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之說明

擬住宿者得依前條規定,請求飯店解釋拒絕締結住宿契約之理由。

第 6 條 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1. 客人可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契約。
  2. 若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本酒店已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并根据第3条第2款要求客人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件2所列规定收取违约金。本賓館將根據附件 2 的規定收取罰款。
  3. 若客人未於住宿當天晚上 8 點前抵達飯店(若有預定時間,則延遲兩小時)而未通知飯店,飯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契約。

第七条 酒店终止合同的权利

  1. 即使已根據第3.1條訂立住宿契約,本飯店仍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款並不表示本飯店可以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當客戶被視為屬於第 5 條第 3 項至第 19 項中的任何一項時。
    2. 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災害)而無法接待客人時。
    3. 如果客人不遵守禁止在臥室吸煙、擾亂消防設備等的規定,或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任何其他禁令(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
    4. 如果客人在其他方面未能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
    5. 除前述事項外,若客人未遵守本一般條款之規定。
  2. 若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本飯店將不向旅客收取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費用。

第 7-2 條 解除住宿契約之說明

倘若飯店依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旅客可要求飯店解釋解除契約的原因。

第 8 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當天,客人必須在飯店接待處登記以下項目。
    1. 來賓的姓名、地址和詳細聯絡資訊
    2. 如果是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國籍和護照號碼
    3. 酒店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項
  2. 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將被要求出示護照,並收取副本。
  3. 客人如欲使用房券或信用卡等貨幣以外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時,必須依照前項規定在登記時事先出示,並獲得本賓館的同意。

第 9 條:房間使用時間

  1. 賓客可於抵達當天下午 3 點至離開當天中午使用飯店的客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賓館仍可接受在同款規定的退房時間之後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超過3小時以內,收取房費的25%
    2. 超過6小時以內,收取房費的50%
    3. 超過6小時以上將收取100%的房費

第 10 條 遵守使用規則

賓客在本賓館住宿時,必須遵守賓館制定並張貼在賓館內的使用規則。

第 11 條 營業時間

  1. 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開放時間請參閱所提供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以及客房服務指南。
    1. -前台收銀員及其他服務的服務時間
    2. A 10 樓入口 24 小時
      B 前台服務 24 小時
  2. 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可臨時變更上段所述時間。在此情況下,將採用適當的方式通知公眾。

第 12 條 支付費用

  1. 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列於附件 1。
  2. 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必須在客人離店時或本賓館要求時,以日本政府規定的指定貨幣或本賓館接受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式,在前臺繳納。
  3.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讓其使用後,客人沒有自願入住該房間,酒店仍將收取房費。

第 13 條 旅館的責任

  1. 在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的履行過程中,或在該等協議未履行的情況下,本賓館將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損壞並非由於本賓館的原因造成,則不適用。
  2. 本飯店依據防火法定期進行防火檢查,並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以防火災發生。

第 14 條 無法提供約定房間時的處理方式

  1. 如果本賓館無法向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本賓館應在征得客人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
  2. 本賓館根據前項規定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的賠償費用,該款項將作為損害賠償。但是,若無可歸責於本賓館的原因而無法提供客房時,則不支付賠償費用。

第十五條 旅館對住客個人財物的責任

  1. 本賓館只對因本賓館的故意過失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顧客財物(包括委託本賓館保管的財物)的遺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本賓館有責任賠償損失時,賠償金額為損失時的公平市價或150,000日圓,以較低者為準。
  2. 貴重物品如金錢、可轉讓證券、珠寶及重要文件恕不接受。

第 16 條 住宿旅客行李或個人財物的存放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抵達飯店,飯店僅會在客人抵達飯店前已知悉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並會在客人於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將行李交予客人。
  2. 如果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在客人退房後遺留在本賓館,本賓館通常會等待失主的詢問,並尋求失主的指示。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酒店將根據《失物招領法》和主管警察局的指示和指導,並按照酒店規定的管理程序處理失物。現金及貴重物品將於發現當日起計七日內向主管警察局報失,而食物、飲料及破壞衛生環境的物品則依據本賓館規定的管理程序迅速處理。
  3. 前項情形下,飯店對於旅客行李或個人財物之保管責任,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停車責任

客人使用本賓館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存放車輛鑰匙,本賓館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酒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壞,酒店將負責賠償。

第 18 條 來賓的責任

如果本賓館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害,本賓館將要求客人賠償損失。

第 19 條 免責聲明

  1. 通過酒店提供的電子網路(「電子網路」)進行的通訊客人需自行負責其通訊事宜。
  2. 客人在使用本賓館提供的電子網絡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損失,本賓館概不負責。此外,因客人不當使用電子網絡而對本賓館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客人亦應自行承擔責任。

第 20 條 控制國家語言

若本一般條款與條件的日文文本與其他語言文本之間存在任何歧義或差異,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以日文文本為準。

第 21 條 管轄權及適用法律

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所產生的任何爭議,僅在對飯店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日本法院根據日本法律解決。

第 22 條 一般條款之修訂

本住宿條約有可能因本酒店的原因而進行修改。本住宿條約的任何變更,將自本酒店在其指定的網站上公佈變更條文時所規定的生效日期起實施。本住宿基本條件應隨時備置於客房內。

2024 年 3 月 1 日

附錄 1.
住宿和其他費用明細表(與第 2.1 條和第 12.1 條相關)

您可以水平滑動以查看它。

賓客應付總金額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房間(或食宿)
(2) 服務費 ((1) x 15%)
額外費用 (3) 食物、飲料和其他使用者費用
(4) 服務費 ((3) x 15%)
稅項 a. 消費稅
b. 稅額計算以1日圓為單位,未滿1日圓部分捨去

註:若稅法有修訂,則以修訂後之規定為準。基本房價以飯店報價為準。

附件 2.
罰則(與第 6.2 條相關)

您可以水平滑動以查看它。

合約申請人數 收到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
非住宿 同一天 前一天 9 天前 20 天前
一般 最多 14 人 100% 80% 20% - -
組織 從 15 到 99 人 100% 80% 20% 10% -
100 或以上 100% 100% 80% 20% 10%
    NB:
  •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但如果是住宿套餐,則為全額的百分比。
  • 2.如果住宿合同中的住宿天數被縮短,則自住宿合同中規定的住宿第一天起,無論取消了多少住宿天數,均視為已取消合同,並將收取罰款。
  • 3.附件 2 以外的罰則可在個別住宿合約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