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为准。以下亦同。))或公认的惯例。
  2.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则尽管有前款规定,仍以特别协议为准。

第 2 条 申请住宿合同

  1. 申请签订本宾馆住宿合同者(以下简称 "住宿申请者)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者(以下简称 "住宿申请人")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姓名
    2. 逗留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按照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费)。
    4. 酒店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2.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 3 条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1. 当本酒店按照前述条款接受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本酒店拒绝了申请,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在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由酒店确定的申请费,该费用以住宿期间的住宿费用为限。
  3.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应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出现适用第 6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情况,押金应按照先处罚后赔偿的顺序使用,余额应在按照第 12 条规定支付费用后退还。
  4.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第 2 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押金,则住宿合同失效。
    但是,只有当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时通知客人时,情况才会如此。

第 4 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规定

  1. 尽管有上一条第 2 款的规定,酒店仍可接受一项特别协议,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款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支付上述申请费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已遵守前款规定的特别约定。

第 4-2 条 设施内感染预防措施的合作请求

根据《旅馆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为防止特定传染病的传播,旅馆可要求 拟入住者进行必要的配合。

第 5 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馆可以在《旅馆法》第5条所列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时。
    2. 因客满而无房间时。
    3. 如果认为寻求住宿者可能会做出与住宿有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
    4. 当寻求住宿者是黑帮分子、帮派成员、与帮派有关的组织或相关人员,或任何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当寻求住宿者属于帮派或与帮派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有关联时。
    6. 当寻求住宿的人属于一个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或与之有关联,而属于帮派成员类别的人是该法律实体或其他组织的董事时。
    7. 如果寻求住宿者多次对酒店员工进行精神攻击(大声恐吓、辱骂、辱骂性语言、威胁、诽谤、中伤、侮辱等)。
    8. 如果寻求住宿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对面或任何其他方式,连续几天或长时间反复向酒店员工提出同样的要求,或有其他限制行为(拒绝离开、坐下、禁闭)。
    9. 如果拟入住者多次对酒店员工发表歧视性言论或性言论,或进行其他人身攻击(如拍摄照片或视频、在社交网站/互联网上发布侵犯隐私的信息或询问个人信息)。
    10. 当住宿客人反复要求酒店员工提供超出其他住客服务范围的过度服务时,例如:要求不合理的住宿费用折扣、不当的慰问金、不合理的房间升级、不合理的延迟退房、不合理的提前入住、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接送服务等。
    11. 如果打算入住酒店的人一再要求酒店员工不要将客人安排到其所住房间的上方、下方或左右的房间。
    12. 如果寻求住宿者反复要求酒店员工只允许某些人接待他或她,或不允许某些人接待他或她。
    13. 当打算下榻酒店的人以下跪等缺乏社交礼仪的方式反复要求酒店员工道歉时。
    14. 住宿申请者醉酒或行为极不正常,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时,或因照顾住宿申请者而给酒店员工带来过重负担时等。
    15. 除第7号至第14号规定的情形外,当住宿者向本酒店员工提出实施该要求可能导致负担过重,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住宿者依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16. 当认为申请住宿者的身体或衣物有明显不洁之处,并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时。
    17.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认为无力支付时。
    18. 当打算过夜的人携带或试图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可能给客人带来不便的物品时。
    19. 根据《旅馆法》第 4-2(1)(ii)条的规定,申请住宿者为特定传染病患者时。
    20.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第 5-2 条 对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解释

有意入住酒店者可要求酒店解释其根据前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原因。

第 6 条 住宿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1. 客人可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客人因自身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本馆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指定了支付押金的日期并要求客人支付押金,但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外),本馆将根据附件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本宾馆将按照附件 2 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3.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当天晚上 8 点前(或提前两小时)抵达酒店而未通知酒店,则酒店可视为客人已取消合同。

第七条 酒店终止合同的权利

  1. 即使按照第3.1条的规定签订了住宿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本馆也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馆可以在旅馆经营法第5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第 5 条第 3 至第 19 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2.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3. 如果客人不遵守在卧室内吸烟、篡改消防设备等禁令,或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任何其他禁令(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
    4. 如果客人不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
    5. 除上述条款外,如果客人不遵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2. 如果本宾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则不会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第 7-2 条 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在酒店根据前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客人可要求酒店解释解除住宿合同的原因。

第 8 条 住宿登记

  1. 入住当天,客人必须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1. 客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国籍和护照号码
    3. 酒店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2.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将被要求出示护照并收取复印件。
  3. 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客人希望使用房费券或信用卡等货币以外的方式支付费用时,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事先出示,并获得本宾馆的同意。

第 9 条:房间的使用时间

  1. 客人可在抵达当天下午 3 点至离开当天中午期间使用酒店客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仍可接受在前款规定的退房时间之后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的部分按房间费用的25%计费
    2. 超过6小时的部分按房间费用的50%计费
    3. 超过6小时以上将收取100%的房间费用

第 10 条 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 11 条 办公时间

  1. 酒店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开放时间见酒店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告示和客房服务目录。
    1. -前台收银员和其他服务人员的服务时间
    2. A 10 楼入口 24 小时
      B 前台服务 24 小时
  2. 在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临时更改上段所述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将采用适当的方式通知公众。

第 12 条 缴费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见附件 1。
  2.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等,必须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日本政府规定的指定货币或本酒店接受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
  3.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仍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第 13 条 饭店的责任

  1. 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过程中,或在未履行此类协议的情况下,酒店将对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2. 酒店根据《防火法》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为火灾投保了旅馆责任险。

第 14 条 无法提供签约房间时的处理办法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则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为客人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
  2. 根据前款规定,本馆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时,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作为损害赔偿。但是,若非因本宾馆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 15 条 宾馆对住客个人物品的责任

  1. 本酒店仅对因本酒店的故意过失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客人物品(包括委托本酒店保管的物品)的遗失或损坏负责。在本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为损失时的公平市价或150,000日元,以较低者为准。
  2. 不接受贵重物品,如现金、可转让证券、珠宝和重要文件。

第 16 条 住宿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酒店仅在客人入住前已知晓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给客人。
  2. 如果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落在酒店,酒店通常会等待失主的询问并寻求其指示。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酒店将根据《失物招领法》和主管警察局的指示和指导,并按照酒店规定的管理程序处理失物。现金和贵重物品将在发现当日起 7 天内向主管派出所报告,而食品、饮料和破坏卫生环境的物品将按照酒店规定的管理程序及时处理。
  3.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酒店对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应按照前条规定执行。

第 17 条 停车责任

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车辆钥匙,酒店均不对车辆负责。但是,如果因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 18 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酒店损失,本酒店将要求客人赔偿损失。

第 19 条 免责声明

  1. 通过酒店提供的电子网络("电子网络")进行通信客人需自行承担通信责任。
  2.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提供的电子网络时,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对于因客人使用电子网络不当而给酒店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客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 20 条 控制国家语言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日文文本与任何其他语言文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或区别,在任何情况下均以日文文本为准。

第 21 条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与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仅在对酒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解决。

第 22 条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订

本住宿条款可能因本酒店的原因而发生变更。本住宿条款的变更,以在本宾馆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变更内容时所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客房内应备有本住宿条款。

2024 年 3 月 1 日

附录 1.
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细目(与第 2.1 条和第 12.1 条有关)

您可以水平滑动以查看它。

客人应付款总额 住宿费 (1) 基本住宿费(房间(或食宿))
(2) 服务费((1) x 15%)
附加费用 (3) 食品、饮料和其他使用费
(4) 服务费((3) x 15%)
税收 a. 消费税
b. 税额计算以1日元为单位,不足1日元部分舍去。

注:如税法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基本房价以酒店报价为准。

附件 2.
处罚(与第 6.2 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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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申请人数量 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日期
非住宿 同一天 前一天 9 天前 20天前
综合 最多 14 人 100% 80% 20% - -
组织 15 至 99 人 100% 80% 20% 10% -
100 或以上 100% 100% 80% 20% 10%
    NB:
  • 1.%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但是,如果是住宿套餐,则是全额的百分比。
  • 2.如果缩短了住宿合同中的住宿天数,则从住宿合同中规定的住宿第一天起,无论取消了多少住宿天数,均视为取消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 3.附件 2 之外的处罚可在个人住宿合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