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的条款与条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将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的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法规或已经普遍得以确立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规和习惯的范围内适用特别约定时,则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的客人,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对此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予以处理。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

  1. 本酒店对于第2条中的住宿申请予以承诺时,住宿合同成立。 但当本酒店证明并未进行过承诺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后,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以住宿时间(超过3日的按3日计算)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向本酒店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申请费金。
  3. 申请费金将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6条及第18条中所规定的情形时,则按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充抵。如有余款,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4. 当本酒店已将金申请费支付期限告知住宿客人,而客人未在本酒店所指定的期限内根据第2款之规定支付金申请费的,住宿合同将失效。

第4条 无需支付金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1. 不受第3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本酒店有时会根据特别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无需客人支付第3条第2款中的金申请费。
  2. 本酒店对住宿申请予以承诺时,如未要求客人支付第3条第2款中的金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金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将适用前款的特别约定予以处理。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可能拒绝与其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内容相悖时;
(2)  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时;
(3)  拟住宿的客人有可能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拟住宿的客人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拟住宿的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  拟住宿的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7)  拟住宿的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8)  已确认拟住宿的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9)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为其提供住宿服务时;
(10)  由于拟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显异常的言语、举动等原因,本酒店认为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或者符合《岐阜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情形时;
(11)  由于拟住宿客人的身体或服装明显不整洁,本酒店认为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
(12)  拟住宿的客人明显没有支付能力时;
(13)  拟住宿的客人携带或希望携带危险物品、禁止携带物品或者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物品时。

第6条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依据第3条第2款指定了金申请费支付期限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下,在该项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将依据附表2中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
  3.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下午8时之前(如事先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的,则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本酒店且事先也未与本酒店联系的情况下,本酒店有权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

第7条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有可能或已经实施了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2)  已确认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3)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酒店无法为其提供住宿服务时;
    (4)  住宿客人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住宿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  住宿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7)  住宿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8)  由于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显异常的言语、举动等原因,本酒店认为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或者符合《爱知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情形时;
    (9)  由于住宿客人的身体或服装明显不整洁,本酒店认为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
    (10)  住宿客人在客房内的床上吸烟、摆弄消防设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预防火灾上必要的事项)时;
    (11)  住宿客人明显没有支付能力时;
    (12)  住宿客人携带或希望携带危险物品、禁止携带物品或者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物品时;
    (13)  住宿客人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14)  除以上各项内容外,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条款的规定时。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办理以下事项的登记:
    (1)  住宿客人的姓名、性别、地址及职业;
    (2)  如为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退房日期以及预计退房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本酒店将会要求其出示护照,并进行复印。
  3. 如住宿客人拟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非货币方式支付第12条中所规定的费用时,应事先在前款登记时予以出示,并取得本酒店的认可。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到达当日的下午3时起至退房当日的正午止。
  2. 尽管有前款之规定,本酒店仍有可能同意住宿客人在前款的退房时间后继续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以下的追加费用。
    (1)  超过3小时以下的,将收取房费金额的25%;
    (2)  超过6小时以下的,将收取房费金额的50%;
    (3)  超过6小时的,将收取房费金额的100%。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停留期间,应该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公布于本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备置的小册子、酒店内公告、各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介绍。

    (1)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A. 1楼大厅 6:00~ 1:00
    2楼大厅 24小时
    15楼大厅 7:00~24:00
    B. 前台服务 24小时
    C. 外币兑换 24小时

    (2)  餐饮等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52F 法国料理「MIKUNI NAGOYA」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日本料理 京都TSURUYA 早餐  7:00 ~ 10:00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寿司吧台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铁板烧「那古亭」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中国料理「梨杏」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5F All Day Dining PERGOLA  6:30 ~ 23:00
    15F 客房送餐服务  5:30 ~  2:00

    (3)  酒吧、休闲吧营业时间

    52F 空中休闲吧「ZENITH」 11:30 ~ 24:00
    15F 大厅休闲吧「SCENERY」 10:00 ~ 22:00
    15F 主酒吧「ESTMARE」 17:00 ~  1:00

    (4)  附属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18F 健身俱乐部   健身区 12:00 ~ 21:00
    游泳区  7:00 ~ 21:00
    桑拿浴、浴室、更衣室  7:00 ~ 22:00
    36F 商务中心  7:00 ~ 22:00
    15F 鲜花店  9:30 ~ 20:00
    按摩 12:00 ~  2:00
  2. 前款的时间,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临时性变动。届时,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的细目,如附表第1中所示。
  2. 住宿客人应在退房或本酒店提出请求时在本酒店前台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用。支付方式为日本政府的指定货币或者经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取代货币的方式。
  3. 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且该客房已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即使住宿客人因个人原因没有住宿,本酒店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如果因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合同,导致住宿客人受到损失的,本酒店将对其损害予以赔偿。但如果该损害不能归责于本酒店时,不在此限。
  2. 本酒店是一家符合消防法规定的酒店,在酒店内也标示有防火检验标记。为了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本酒店还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

第14条 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相关处理

  1. 如果本酒店不能为住宿客人提供签约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谅解的情况下,将尽可能为住宿客人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如果本酒店未能按照前款规定为住宿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但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本酒店时,本酒店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第15条 与住宿客人携带物品相关的本酒店责任

  1. 关于住宿客人携带物品(包括寄存在本酒店的情形)的毁损灭失,本酒店仅对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负责。本酒店赔偿损害时,该损害赔偿数额以纠纷发生时的公正市价为准,但其上限不超过15万日元。
  2. 本酒店对于金钱、可转让证券、宝石、重要文件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但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前台的保险柜。如果在使用保险柜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本酒店仅在本酒店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以15万日元为限额,赔偿损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1. 当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仅在事先已知晓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客人在酒店前台登记入住时交给客人。
  2. 对于住宿客人退房后遗失在本酒店的行李或携带物品,在一定期间内,本酒店会代为保管,若逾期还无人认领,将依照《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与前款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相关的本酒店责任,适用第15条的规定。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均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上,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发生损害时,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本酒店有权要求该住宿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条 免责事由

在本酒店内使用电脑进行通信时,由客人自行负责。在电脑通信中因系统障碍或其他理由导致服务中断,无论其结果使利用者受到多大的损害,本酒店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电脑通信中如果存在本酒店认为不适宜的行为,且该行为给本酒店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将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0条 标准文本

本条款以日文和中文制作,如日文版与中文版之间存在不一致或不同解释时,以日文版为准。

第21条 法院管辖及准据法

与基于本条款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只能由本酒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管辖,并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目(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内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客房费(或者客房费、餐费))
(2)服务费((1)×10%)
追加费用 (3)餐饮费及其他费用
(4)服务费((3)×10%)
税金 A 消费税
B 税额计算以1日元为单位,不足1日元的不计。

备注:如税法修改时,以修改后的税法规定为准。
基本住宿费依据酒店前台备有的价目表为准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相关)

申请人数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未住 当天 前1天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14人以下 100% 80% 20% - -
团体 15人~99人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备注)

  1. 上述百分比为对应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但如果预订的是住宿套餐,则以套餐总额为准计算。
  2. 住宿合同天数缩短时,与该缩短天数无关,将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时,对于入住日期10天前(如在该日期之后受理申请时,则为该受理日)的住宿人数的10%(若有则尾数进位)的人数部分,将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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