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將適用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中的未盡事宜,將按照相關法規或已經普遍得以確立的習慣執行。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規和習慣的範圍內適用特別約定時,則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優先適用該特別約定。

第2條 住宿申請

  1. 向本酒店申請住宿的客人,應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2)項的住宿日期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對此視為新的住宿申請予以處理。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

  1. 本酒店對於第2條中的住宿申請予以承諾時,住宿合同成立。但是,當本酒店證明並未進行過承諾時,不在此限。
  2. 根據前款規定當住宿合同成立後,客人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內,以住宿時間(超過3日的按3日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向本酒店支付本酒店所規定的押金。
  3. 押金將首先用於充抵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發生第6條及第18條中所規定的情形時,則按先付違約金、後付賠償金的順序依次進行充抵。如有余款,將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費用時予以返還。
  4. 當本酒店已將押金繳納期限告知住宿客人,而客人未在本酒店所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第2款之規定繳納押金的,住宿合同將失效。

第4條 無需繳納押金的特別約定

  1. 不受第3條第2款規定的約束,本酒店有時會根據特別約定,在合同成立後無需客人繳納第3條第2款中的押金。
  2. 本酒店對住宿申請予以承諾時,如未要求客人繳納第3條第2款中的押金以及未指定該押金的繳納期限時,將適用前款的特別約定予以處理。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可能拒絕與其簽訂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請與本條款內容相悖時;
(2)  客房已滿無法安排入住時;
(3)  擬住宿的客人有可能實施與住宿相關的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4)  擬住宿的客人為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團體或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5)  擬住宿的客人為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所控制的營利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6)  擬住宿的客人為黑社會組織成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7)  擬住宿的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員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8)  已確認擬住宿的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9)  由於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為其提供住宿服務時;
(10)  由於擬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顯異常的言語、舉動等原因,本酒店認為有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或者符合《愛知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中所規定的情形時;
(11)  由於擬住宿客人的身體或服裝明顯不整潔,本酒店認為有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時;
(12)  擬住宿的客人明顯沒有支付能力時;
(13)  擬住宿的客人攜帶或希望攜帶危險物品、禁止攜帶物品或者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的物品時。

第6條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時(本酒店依據第3條第2款指定了押金繳納期限並要求其支付的情況下,在該項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將依據附表第2中的相關內容收取違約金。
  3. 住宿客人在入住當天的下午8時之前(如事先明確告知了預計到達時間的,則超過該預計到達時間2小時後)仍未到達本酒店且事先也未與本酒店聯繫的情況下,本酒店有權視為該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

第7條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酒店有權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有可能或已經實施了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2)  已確認住宿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3)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酒店無法為其提供住宿服務時;
    (4)  住宿客人為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團體或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5)  住宿客人為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所控制的營利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6)  住宿客人為黑社會組織成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7)  住宿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員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8)  由於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顯異常的言語、舉動等原因,本酒店認為有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時,或者符合《愛知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中所規定的情形時;
    (9)  由於住宿客人的身體或服裝明顯不整潔,本酒店認為有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時;
    (10)  住宿客人在客房內的床上吸煙、擺弄消防設備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規定的利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預防火災上必要的事項)時;
    (11)  住宿客人明顯沒有支付能力時;
    (12)  住宿客人攜帶或希望攜帶危險物品、禁止攜帶物品或者可能影響其他住宿客人的物品時;
    (13)  住宿客人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規定的利用規則時;
    (14)  除以上各項內容外,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條款的規定時。
  2. 本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本酒店的前臺辦理以下事項的登記:
    (1)  住宿客人的姓名、性別、住所及職業;
    (2)  如為外國人,應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退房日期以及預計出發時間;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對於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本酒店將會要求其出示護照,並進行複印。
  3. 如住宿客人擬通過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非貨幣方式支付第12條中所規定的費用時,應事先在前款登記時予以出示,並取得本酒店的認可。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從到達當日的下午3時起至退房當日的正午止。
  2. 盡管有前款之規定,本酒店仍有可能同意住宿客人在前款的退房時間後繼續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以下的追加費用。
    (1)  超過時間在3小時以下的,將收取房費金額的25%;
    (2)  超過時間在6小時以下的,將收取房費金額的50%;
    (3)  超過6小時的,將收取房費金額的100%。

第10條 遵守利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停留期間,應該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公布於本酒店內的利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 本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備置的小冊子、酒店內公告、各客房內的服務項目目錄等進行介紹。

    (1)  前臺、收銀等的服務時間

    A. 1樓大廳 6:00~ 1:00
    2樓大廳 24小時
    15樓大廳 7:00~24:00
    B. 前臺服務 24小時
    C. 外幣兌換 24小時

    (2)  餐飲等服務設施的營業時間

    52F 法國餐廳 MIKUNI NAGOYA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日本料理 京都TSURUYA 早餐  7:00 ~ 10:00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壽司吧台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鐵板燒 那古亭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8F 中餐廳 梨杏 午餐 11:30 ~ 14:30
    晚餐 17:30 ~ 22:00
    15F All Day Dining PERGOLA  6:30 ~ 23:00
    15F 客房送餐服務  5:30 ~  2:00

    (3)  酒吧、休閒吧營業時間

    52F 空中酒廊 ZENITH 11:30 ~ 24:00
    15F 大堂吧 SCENERY 10:00 ~ 22:00
    15F 酒吧 ESTMARE 17:00 ~  1:00

    (4)  附屬服務設施的營業時間

    18F 健身俱樂部   健身區 12:00 ~ 21:00
    游泳區  7:00 ~ 21:00
    休閑區  7:00 ~ 22:00
    36F 商務中心  7:00 ~ 22:00
    15F 花店  9:30 ~ 20:00
    按摩 12:00 ~  2:00
  2. 前款的時間,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臨時性變動。屆時,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進行通知。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應當支付的住宿費用的細目,如附表第1中所示。
  2. 住宿客人應在退房或本酒店提出請求時在本酒店前臺支付前款的住宿費用。支付方式為日本政府的指定貨幣或者經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取代貨幣的方式。
  3. 本酒店為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且該客房已處於可使用狀態後,即使住宿客人因個人原因沒有住宿,本酒店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酒店的責任

  1. 如果因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合同,導致住宿客人受到損失的,本酒店將對其損害予以賠償。但是,如果該損害不能歸責於本酒店時,不在此限。
  2. 本酒店是一家符合消防法規的酒店,在酒店內也標示有防火檢驗標記。為了應對萬一發生的火災,本酒店還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 不能提供簽約客房時的相關處理

  1. 如果本酒店不能為住宿客人提供簽約客房時,在取得住宿客人諒解的情況下,將盡可能為住宿客人介紹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如果本酒店未能按照前款規定為住宿客人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客人支付與違約金相同數額的賠償金,以此作為損害賠償。但是,如果無法提供客房的責任不能歸責於本酒店時,本酒店則無需支付賠償金。

第15條 與住宿客人攜帶物品相關的本酒店責任

  1. 關於住宿客人攜帶物品(包括寄存在本酒店的情形)的毀損滅失,本酒店僅對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負責。本酒店賠償損害時,該損害賠償數額以糾紛發生時的公正的市場價格或15萬日圓中較低的數額為準。
  2. 本酒店對於金錢、可轉讓證券、寶石、重要文件等貴重物品不予寄存。但是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前臺的保險櫃。如果在使用保險櫃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本酒店僅在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以15萬日圓為限額,賠償損失。

第16條 住宿客人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1. 當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本酒店時,本酒店僅在事先已知曉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客人在酒店前臺登記入住時交給客人。
  2. 對於住宿客人退房後遺失在本飯店的行李或攜帶物品,在一定期間內,本飯店會代為保管,若逾期還無人認領,將依照《遺失物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 與前款住宿客人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相關的本酒店責任,適用第15條的規定。

第17條 停車的責任

住宿客人利用本酒店停車場的,不論與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均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停車場管理上,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發生損害時,本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 住宿客人的責任

如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給本酒店造成損害時,本酒店有權要求該住宿客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9條 免責事由

在本酒店內使用計算機進行通信時,由客人自行負責。在計算機通信中因系統障礙或其他理由導致服務中斷,無論其結果使利用者受到多大的損害,本酒店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另外,在計算機通信中如果存在本酒店認為不適宜的行為,且該行為給本酒店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本酒店將會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0條 標準文本

本條款以日文和中文制作,如日文版與中文版之間存在不一致或不同解釋時,以日文版為準。

第21條 法院管轄及準據法

與基於本條款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有關的所有糾紛,只能由本酒店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日本法院管轄,並依據日本的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內容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1)基本住宿費(客房費(或者客房費、餐費))
(2)服務費((1)×10%)
追加費用 (3)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4)服務費((3)×10%)
稅金 A 消費稅
B 稅額計算以1日元為單位,不足1日元的不計。

備註:如稅法修改時,以修改後的稅法規定為準。
基本住宿費依據酒店前臺備有的價目表。

附表第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相關)

申請人數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未住 當天 前1天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14人以下 100% 80% 20% - -

團體

15人~99人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備註)

  1. 上述百分比為對應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但如果預定的是住宿套餐,則以套餐總額為准計算。
  2. 住宿合同天數縮短時,與該縮短天數無關,將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團體客人(15人以上)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時,對於入住日期10天前(如在該日期之後受理申請時,則為該受理日)的住宿人數的10%(尾數不計)的人數部分,將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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